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做好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安全操作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