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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