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