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