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合作股东大会、理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