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合作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变更股权证书和合作股东名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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