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合作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变更股权证书和合作股东名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