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置备合作股东名册。
合作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合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合作股东的出资额、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
(三)股权证书编号;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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