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所有合作股东都不得抽回出资,不得退股。合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须经理事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