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四条 社会法人股是指法人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可以向其他法人或者合作股东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