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投资购买或者投劳形成的股份,可以继承,可以在本合作社内部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