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投资购买或者投劳形成的股份,可以继承,可以在本合作社内部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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