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一条 集体股是指合作社投资或者将集体资产折股后形成的由该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股份,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在本合作社内部转让,也可以向法人转让,但不得因转让股份而改变企业股份合作的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