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成立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各类合作股东代表理事组成,各类代表理事名额参照各自股份比例确定,代表理事人选分别由各类合作股东推荐。理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