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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