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半数以上成员应当由职工股东出任。企业的理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