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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