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条 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