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合作股东大会确认。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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