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欠缴国家的各项税款;
(三)企业其他债务。
企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协商一致,由清算组织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分割企业财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同一顺序偿还率清偿。债权人达不成协议的,由债权人或者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清算程序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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