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赔偿经济损失;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