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合作股东大会确认后,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