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五十一条 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