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六条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禁止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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