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