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七条 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作股东实际缴纳的股本总额。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