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