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国家建设,租赁的荒山被征收、征用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国家建设,租赁的荒山被征收、征用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