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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