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出租不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荒山,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