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荒山的位置、面积;
(二)用途;
(三)租赁期限和开发限期;
(四)出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租金及其交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一)荒山的位置、面积;
(二)用途;
(三)租赁期限和开发限期;
(四)出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租金及其交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