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荒山的位置、面积;
(二)用途;
(三)租赁期限和开发限期;
(四)出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租金及其交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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