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发利用所承租的荒山;
(二)保护自然资源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搞好水土保持;
(三)按期交付租金。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发利用所承租的荒山;
(二)保护自然资源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搞好水土保持;
(三)按期交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