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发利用所承租的荒山;
(二)保护自然资源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搞好水土保持;
(三)按期交付租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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