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荒山;
(二)享有承租荒山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财产所有权;
(三)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荒山;
(二)享有承租荒山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财产所有权;
(三)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