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荒山;
(二)享有承租荒山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财产所有权;
(三)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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