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对荒山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保护资源不受破坏;
(二)检查荒山开发项目和限期等履行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一)对荒山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保护资源不受破坏;
(二)检查荒山开发项目和限期等履行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