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四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荒山使用权及承租方所有的林木、地上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租。转租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转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转租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