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方的义务:(一)保证承租方的自主经营;(二)不侵犯承租方的合法收益;(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等项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