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保证承租方的自主经营;
(二)不侵犯承租方的合法收益;
(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等项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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