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以下简称荒山)的租赁开发。
本条例所称的租赁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所有的荒山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开发和经营,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荒山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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