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开发利用荒山,逾期不开发利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