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九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九条 荒山租赁前已有的零星树木,可以合理作价出售给承租方,也可以出租给承租方。
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内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林木的处置由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方所有的林木,按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可以采伐、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