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八条 已经植树造林的责任山、义务植树责任区不得纳入租赁范围。
没有植树造林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出租。
在国家批准的矿井井田范围内,出租方应当向地下资源开发单位了解地下资源开采对地上安全的影响,不安全区域的荒山不得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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