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制定荒山租赁方案,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科学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