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六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出租方案组织荒山租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有社员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拟定租金数额或者租金标底,并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