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五条 荒山租赁的出租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是有承租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