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九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合作社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五)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的收支情况;
(七)决算及收益分配;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五)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的收支情况;
(七)决算及收益分配;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