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
(三)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
(三)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