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年度审计:(一)经营成果;(二)农民负担;(三)年度审计计划列入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