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三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三条 合作社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占控股地位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审计。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