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五条 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