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