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必要时,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