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八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