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构与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