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由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